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作為充裝氣體識別標志的氣瓶外表面涂色和宇樣。
本標準適用于公稱工作壓力不大于30MPa、公稱容積不大于f000L、移動式可重復使用的氣瓶。
本標準不適用于滅火用的氣瓶,車輛燃料氣瓶和機器設備上附屬的氣瓶.
進口氣瓶應按本標準的要求涂敷(或改涂、復涂)顏色標志.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3181—1995 漆膜顏色標準
GSBG51001—1995 漆膜顏色標準樣卡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氣瓶顏色標志coloured cylinder mark forgas
氣瓶外表面涂敷的字樣內容、色環數目和涂膜顏色按充裝氣體的特性作規定的組合,是識別充裝氣體的標志.
3.2 色環 colourring
公稱工作壓力不同的氣瓶充裝同一種氣體而具有不同充裝壓力或不同充裝系數的識別標志.
3.3 色卡 colourchip
表示一定顏色的標準樣品卡(GB/T 3181—1995中3.10).
4 氣瓶的涂膜顏色名稱和鑒別
4.1 氣瓶的漆膜顏色應符合GB/T 3181的規定(鋁白、黑、白除外).
4.2 氣瓶的漆膜顏色編號、名稱和色卡見表1,
4.3 選用漆膜以外方法涂敷的氣瓶,其涂膜顏色均應符合表1的規定.
4.4 顏色和色卡應按GB/T 3181的要求鑒別.
5 氣瓶的字祥和色環
氣瓶的字樣,色環彼此間應避免疊合,不占防震圈的位置.
5.1 字樣
5.1.1 字樣是指氣瓶的充裝氣體名稱(也可含氣瓶所屬單位名稱和其他內容,如溶解乙炔氣瓶的“不可
近火”等).
5.1.2 充裝氣體名稱尸般用漢字表示.凡屬液化氣體,氣體名稱應冠以“液”或“液化”字樣:凡屬醫用或呼吸用氣體,在氣體名稱前應分別加注“醫用”或“呼吸用”字樣。
對于小容積氣瓶,充裝氣體名稱可用化學式表示.
5.1.3 漢字字樣采用仿宋體.公稱容積40L的氣瓶,字體高度為80—100mm,其他規格的氣瓶,字體大小宜適當調整。
5.2 字樣排列
5.2.1 立式氣瓶的充裝氣體名稱應按瓶的環向橫列于瓶高3/4處,單位名稱應按瓶的軸向豎列于氣體名稱居中的下方或轉向180”的瓶面.
5.2.2 臥式氣瓶的充裝氣體名稱和單位名稱應以瓶的軸向從瓶閥端向右(瓶閥在視者左方)分行橫列于瓶中部,單位名稱應位于氣體名稱之下.行間距為簡體周長的1/4或1/2。
5.3 色環
5.3.1 在符合3.2的條件下.公稱工作壓力比規定起始級高一級的氣瓶涂一道色環(簡稱單環,下同),高二級的涂兩道色環(簡稱雙環,下同)。
5.3.2 充裝同一種氣體的氣瓶,其公稱工作壓力分級按《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執行,本標準引用于表2。
5。4 色環寬度和間距
5.4,1 公稱容積40L的氣瓶,單環寬度為40mm,雙環的各環寬度為30mm.其他規格的氣瓶,色環寬度宜適當調整。
5.4.2 雙環的環間距等于環寬度。
5.5 色環排列
5.5.1 色環應于氣瓶環向涂成連續一圈、邊緣整齊且等寬的色帶,不應呈現螺旋狀、鋸齒狀或波狀,雙環應平行.
5.5.2 立式氣瓶的色環應位于瓶高約2/3處,且介于氣體名稱和單位名稱之間。
5.5.3 臥式氣瓶的色環應位于距瓶閥端約簡體長度的1/4處。
S氣瓶顏色標志
6.1 充裝常用氣體的氣瓶顏色標志見表2。
6.3 瓶帽、護罩、瓶耳、底座等的涂膜顏色應與瓶色一致.
7氣瓶檢驗色標
7.1 在氣瓶檢驗鋼印標志上應按檢驗年份涂檢驗色標。檢驗色標的式樣見表4,10年一循環。小容積氣瓶和檢驗標志環的檢驗鋼印標志上可以不涂檢驗色標。
7.2 公稱容積40L氣瓶的檢驗色標,矩形約為80mmX40mm,橢圓形的長短軸分別約為80mm和40mm.其他規格的氣瓶,檢驗色標的大小宜適當調整.